问题 | 长沙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释义 | 湖南省长沙市2009--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南省2009--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8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21.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12.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945.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05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 22076 4、各行业的平均收入农、林、牧、渔业 24625采矿业 15604制造业 22189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9564建筑业 1911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28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629批发和零售业 22798住宿和餐饮业 15935金融业 36909房地产业 2471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26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13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726教育 27511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33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67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418 5、伙食补助费省内 30元/人、天外省 50元/人、天 说明: 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八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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