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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居住登记集体处理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南宁市居住或者在南宁市跨县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本市(县)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或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居住登记。在南宁市市区申报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租住或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现役军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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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