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能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肢解发包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