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问,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餐厅,开业初期由于分歧退股,投资资金已退还,合同还有效吗? |
释义 |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不得“退股”。由于合伙协议是基于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各方意志的情况,法律应当尊重协议的效力。也正是基于合伙这种紧密关系,经营才可以继续。如果存在共有基础不存在,红利该分不分,致使合伙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可以行使解除权并要求退还出资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茶馆,现在想退股,他们不同意 一般要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只能去法院诉讼。想退股的话,正常是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若对方不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对方,也可退伙。但是若没有合伙协议,则需先证明有合伙的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成立公司投入的资金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现在退股初期投入的资金可以退还吗? 如果是在设立公司时,支付的投资款一般不能退回。如果设立失败,投资款可以退还。如果是投资已经成立的公司,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投资协议的条件时,一般投资款也可以退回。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个体户经营,中途有人加入,投资资金,现在要求退股,怎么退股? 个人退股手续:1、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2、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3、公司回购股权。满足《公司法》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4、请求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开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公司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的流程是:1、首先需满足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4、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5、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茶馆,现在想退股。他们不同意 一般要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只能去法院诉讼。想退股的话,正常是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若对方不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对方,也可退伙。但是若没有合伙协议,则需先证明有合伙的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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