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关于地表水的相关标准,地表水水质主要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 法律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Ⅰ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