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固定资产是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重要物质设备,是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企业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均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的四个方面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此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并编制成册,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上各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面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工具、器具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与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特征 固定资产是相对于流动资产而言的,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长于1年的一个经营周期,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不变; (二)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随着磨损程度逐渐地、部分地转移到成本和费用中去,并从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 (三)使用寿命有限(土地除外)。 (四)购置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为了出售。只有明确这个特征,才能理解本章后面将要介绍的如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出售固定资产的损益计入营业外损益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