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相关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来看,行政机关一般是从事国家政务类的政府机关。一、哪些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仲裁机关?在我国,仲裁机关有以下类别。1、商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是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人社局管理。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农业局管理。二、仲裁机构的权利是什么按照我国《仲裁法》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的权限主要为事务性的服务与协调权,为仲裁庭的审理活动提供全方位的程序服务,包括仲裁员聘任管理、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印章管理等行政事务性工作。仲裁事务管理权主要围绕并服务于仲裁权,以保证仲裁权的正常行使。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的事务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前期准备,这是仲裁机构唯一介入程序安排的工作,但也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如仲裁机构的审查受理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机构这一受理权,主要是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的形式审查,并非实质意义上的仲裁管辖权,仲裁机构该项审查仅限于查明仲裁协议本身在形式上是否存在,而绝不涉及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了本机构的管辖,仲裁机构则可根据形式审查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需要指出的是,仲裁机构的审查受理权最终要服从于仲裁庭的仲裁管辖权,实践中,仲裁机构认为应当受理而仲裁庭意见相反时,仲裁庭有权变更或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直接驳回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第二,仲裁庭组成之后,仲裁机构只行使程序管理职能,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为仲裁庭提供协助:如指定仲裁庭秘书;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将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提交法院;向仲裁庭转递实体或程序性材料;送达裁决书或调解书;根据仲裁庭的要求聘请专家或鉴定人;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协助仲裁庭进行庭审记录或录音;在不影响仲裁独立裁决的情况下核阅并提请仲裁庭注意裁决文书的形式;支付仲裁员报酬等。需要指出的是,仲裁庭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仲裁机构在其规则中均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对这一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即仲裁程序指挥权。如《西安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仲裁庭收集。是否收集,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或进行必要的调查”。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且经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进行勘验的,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庭委托其成员、案件秘书组织勘验。仲裁庭组织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因此,仲裁机构不具有仲裁程序指挥权,而是在仲裁程序中为仲裁庭及当事人提供服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