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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云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宅基地的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基底面积,以其基底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根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原则进行认定。如宅基地批准手续未载明面积的,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测绘,由项目实施主体、被拆迁人、村(居)民小组、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
    (三)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级批文或建房证明认定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进行认定。
    1、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
    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4、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四)补差政策。对于每宗宅基地上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的房屋,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超过300㎡的按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计算后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详见附表1)(表格附本文后)
    二、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所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辖区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参照附表2(表格附本文后)制定具体标准。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所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安置。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参照附表3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参照附表3(表格附本文后)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表4(表格附本文后)执行。
    (六)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辖区政府结合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5(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
    辖区政府应当根据同片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参照附表6(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原则,一次性计发3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以选择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临时安置费。自被拆迁人腾空交验房屋后起计算,至少6个月计发一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
    3、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上浮20%。
    (二)搬迁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2000元/户计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按3000元/户计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的,由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后,据实补偿。
    3、搬迁奖励费。辖区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和标准,对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给予每户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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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