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同地区对转业的士兵待遇不同,而且每年的政策方针也不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