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工承揽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为: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承揽合同对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大,承揽合同无限制;3、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建设工程合同中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合同应当自行完成。 一、建设工程中如何认定承包方 建设工程中认定对方是否为承包方就要看双方是否签订有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装修合同纠纷的特征 (一)合同主体的限定性。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是有限制的。 (二)合同标的的限制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承包建设的标的只能是属于基本建设的工程而不能是其他的工作;为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施工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 (三)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特殊的监督和管理。 (四)合同形式有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承揽合同则没有上述强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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