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福利院孩子领养条件 |
释义 | 这段内容描述了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和需要的手续。条件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自愿、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等。手续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申请书、单位或村民委员会证明、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报纸公告、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时需要共同办理登记手续等。 法律分析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福利院接收弃婴、弃儿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二、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手续: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结语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领养。同时,领养手续也需要齐全,夫妻双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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