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能否通过用户口本复印件办理? |
释义 | 复印件不可申请领取居(暂)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需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方可申请。申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可由监护人代办,并需提供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材料不全的需补充材料。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法律分析 复印件不可以申请领取居(暂)住证: 1、当事人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并且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之一的,可以向当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 2、申请领取居住证需要的证件及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需要交验的是身份证原件,不是户口本原件)。《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结语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居住地满足条件的居民可以向当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申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居住地证明、就业证明和就读证明等。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可以由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领。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制作发放时限,但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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