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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察会跟踪嫌疑人家属吗
释义
    在未找到犯罪嫌疑人前,警察有权监控其家属电话和短信。
    一、什么才算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场所或者是经常居住的地方,同时也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的,不定期检查,并且具有一定的限制措施,监视居住其实就是属于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
    二、物业会调监控应该报警吗
    按正常是要业主报警,由警察一起前往调取监控。因为这样的监控录像本身就是需要保密的,此外还涉及到一个成本问题,查阅一次需要不少的人力物力,如果不加以限制是难以满足公众的查询需要的。治安监控录像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各地各有不同,建议打电话向当地公安机关。
    三、警察抓人的程序是什么
    警察抓人的程序:
    1、提请、批准逮捕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4、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5、逮捕执行。
    警察抓人办案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2、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不具有犯罪实情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3、破案,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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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0: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