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文单位:文化部 发布日期:985-6-25 日期:985-6-25 失效日期:2004-6-8 一个时期以来,图书发行工作中也出现了授受 回扣 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在年画、挂历的征订工作中更为突出。有的出版单位为了推销自己出版的图书,向发行单位付 回扣 ,甚至采取向订货人员递 红包 、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有的发行单位和订货人员不顾图书内容质量,谁给的 回扣 高、谁给的 好处 多就订谁的货,致使一些质量不高的图书大量推销,而一些思想内容健康的优秀图书,因出版单位坚持不付 回扣 而得不到广泛发行。目前,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甚至某些公共图书馆向书店或出版社采购图书时,也索取 回扣 。 在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 回扣 、请客送礼,是一种新的不正之风,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腐蚀干部职工思想,干扰出版改革,妨碍发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坚持图书发行体制改革,搞活图书发行工作。对某些门类图书的发行折扣,经出版社和发行部门协商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此项折扣,应作为发行单位的收入,不得直接发给职工个人,也不得在帐外入 小金库 。 二、出版社不得为了扩大图书发行量,向发行单位及其职工支付现金、赠送礼品、设宴款待或招待旅游。 三、图书馆和其他需要经常采购图书的单位,不得向书店或出版社索要 回扣 。出版社也不得用向这些单位付 回扣 的办法拉生意。 四、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上述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应根据中央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