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则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