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亲属关系证明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窗口开,申请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供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公安机关开具证明,也仅限于户口本在一起的兄妹,户口本不在一起的,公安局派出所也无能为力,因为派出所只是管理户籍,并没有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权限和业务,如亲属不在同一户口上,公安机关是不掌握亲属关系的。户口本不在一起的兄妹,可以通过调取自己或兄妹的个人档案、学历档案、工作档案、父母的档案等方式收集填写过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表格来证明亲属关系。如果兄妹均健在,可以做DNA鉴定,以确定其血缘关系。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证明: (八)公证、外事部门要求证明亲属关系、出生地和曾居住地等,依据内部户口信息档案资料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