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买卖合同的客体 |
释义 | 民法当中所说的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某一个具体的东西,比如物、智力成果、人身等。标的具体所指的含义在理论界一直有争论,通说认为,标的是指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与客体不同。也不是价款,当然客体有可能是支付价款的具体行为。 一、物权客体是什么意思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6.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如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 三、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有什么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1、标的物是指双方权利义务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具体术语,标的物是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2、标的物的类型一般包括财产和行为,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房地产、债权、物权等;行为包括行为、不作为等。标的物和标的物不是永远共存的。合同必须有标的物,但不一定有标的物。 3、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物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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