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
释义 | 一、动产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由此,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动产抵押一般是不需要转移动产的占有,这点与质押的要求不同。而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当事人之间最好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毕竟之后办理登记手续也需要用到这样的材料。那是不是动产抵押合同在当事人签字了之后就会生效呢?并不是这样,动产抵押合同也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件之后才能生效。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发生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主要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相关法律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相关法律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相关法律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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