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设计都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l)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5)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6)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7)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8)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9)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0)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1)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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