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访的渠道都是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信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信访人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布的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提出投诉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等相关事项; (2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3)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由此可见,信访人可通过以上三种途径表达信访请求,进而实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什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公民申请信访的程序是什么 公民申请信访的程序主要是: (一)登记立案 1、办公室负责环保信访的统一登记立案工作。 2、信访受理工作实行第一受理人制度。 3、在询问、记录的基础上,第一受理人填写信访登记立案表,在受理的一日内及时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立案。 (二)协调分办 办公室根据第一受理人填写的信访登记立案表进行分类,在收到信访登记立案表一日内填写信访办理单并签批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办。 (三)调查及办理 1、办理单位对每一件(次)的信访办理单应明确办理人员。 3、一般信访事项调查的主要内容。 4、在调查办理中,一般事项进行定性或简易监测后即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一般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四)汇总反馈 1、调查核实结束后,办理人员应在5日内写出初步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局办公室。 2、调查处理情况一事一报,并将调查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五)整理归档 1、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办理人员签名,将所有资料交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将信访事项按一事一档整理归档。 信访事项可以听证吗? 我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可见,听证是有限制范围的,只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此外,听证不是有权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必经程序,并且听证也不是一定举行的,由有权机关裁量决定。 儿童抚养权变更的理由有哪些规定有哪些 子女抚养权变更理由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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