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三角二手车互迁规定 |
释义 | 律师分析: 2018年11月1日(含)起,深圳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轻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轻型汽油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根据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转入深圳市的规定,首先,2019年6月30日前已从外地(非珠江三角洲区域)转出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于2019年9月30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或电子转出记录,在深圳市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其次,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转入深圳市。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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