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二)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三)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22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21元; (三)第三档:每小时20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