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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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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3: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