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人民币犯罪行为: 1、故意损毁人民币的,会受到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如果毁坏人民币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犯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3、故意毁损人民币是指明知是人民币,而用各种手段对其予以毁灭或损坏。 二、人民币的发行和回收规定是: 1、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