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20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沿用2018年规定。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