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就二者的相同之处而言,有如下几点: 首先,二法同时将“社会责任”明确地写进了法律,且表述逻辑一致。从我国的立法目的和公司社会责任应有的涵义来看,该条最后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前面的列举,又有其自身的内涵。公司遵守法律和道德以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本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前后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然而,这种罗列又是不完全的,如我国《公司法》关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和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同样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但《公司法》第5条却没有明示列举。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有着密切的关联,而这一层含义只能透过“社会责任”本身内涵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予以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