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给办离职证明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单位拒绝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举报、劳动仲裁或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离职证明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等信息,并最好加盖原单位的公章。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可要求开具开除证明。单位有义务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如拒绝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跳槽时离职证明是必需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提供。 法律分析 一、不给办离职证明怎么办?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公司所在的的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各级机构)举报; 2、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具离职证明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离职证明是需要由员工离职单位开具,上面应当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2)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接受单位,所以离职证明上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3)在办理离职证明时,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 (4)离职证明只适用于合同期满或主动申请离职得到公司同意的员工,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而不是离职证明书。 (5)如果在离职时,单位并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那么离职员工最好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对这项要求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的,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跳槽是一个很常见的行为,当劳动者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时,他们便可能会选择跳槽,而跳槽就需要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并且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入职,而离职原用人单位就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开具离职证明,若单位不予开具的话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合法的,如果单位拒绝开具,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首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其次,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办理离职证明时,离职人员应注意要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以提高证明的效力和规范性。总之,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如实开具。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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