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股权转移协议书详解 |
释义 |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转让股权的标的和价格、交割日、支付方式、义务、协议生效日、陈述与保证以及解除条款。股权转让方式可分为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以及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一、个人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股权变更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的内容: 1、主体,需要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转让标的,即在合同中注明转让的是哪家公司的股权,具体的转让的份额是多少。 3、转让股权的每股单价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4、转让股份的交割日。 5、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6、出让方的义务; 7、受让方的义务; 8、协议的生效日; 9、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语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转让的股权标的、股权转让金总额及支付方式、交割日、各方的义务、协议生效日、陈述与保证、解除条款等。股权转让的方式分为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以及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在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有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则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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