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人或使用人违法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理 |
释义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此项规定的罚则是,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与此相比,商标法实施条例虽也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但既没有规定存查和公告程序,也没有规定不报送备案应负的法律责任。虽然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不是必须经过备案才产生法律效力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修改后的商标法已经充分体现了尊重私权自治的原则,商标许可使用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发生的民事行为,双方许可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不需要经过他人的批准或确认,如果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其次,许可使用协议是主合同,许可备案是从合同,按照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不依赖从合同而独立存在,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在效力上受主合同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不进行许可备案并不影响许可协议的成立,除非双方在许可协议中有特别的约定。既然备案不是商标许可使用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许可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为什么还要规定“应当”备案呢,这一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即商标行政管理角度来理解。现实生活中,社会和法律对执法的效率和准确1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和要求,而合同签订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都给日常商标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和压力,而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则有利于执法机关掌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及时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所以,从这一角度理解,国家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立法宗旨不在于干涉民事行为,而在于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 二、根据规定商标违规怎么处罚 构成犯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构成刑事犯罪: 商标侵权了的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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