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 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对于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见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