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评估阶段,压低补偿的三颗雷很危险,您中了吗? |
释义 |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房屋价值评估也是房屋价格补偿的根本依据,因此您的补偿合不合理、高不高会受到直接影响。在拆迁实践当中,征收方往往会在房屋评估的时候设置很多雷区,侵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很多被征收人因为误踩这些雷区,丢掉了高额补偿,非常可惜。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讲讲征收评估的三颗雷,大家可以根据这些情况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做好充分准备,从而巧妙排除这些危险的雷区。 第一颗雷:征收部门不给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当房屋被拆迁时,很多被拆迁户常常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收到了一份评估报告,并且也落款了___评估机构。这样的评估报告就是权威的吗?答案肯定不是,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评估机构的,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参与选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 律师排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经被拆迁人选定仅由拆迁方选定,就已经侵犯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颗雷:未见评估人员就收到评估报告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拆迁户从头到尾都没有见到有人来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勘察、测量,就莫名其妙的收到一份房屋评估报告。你想想既然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没有见到实物就出具的评估报告能靠谱吗? 律师排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因此如果你的评估报告没有评估人员到现在勘察记录,这样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什么可信性,完全可以拒绝签收,并要求重新评估。 第三颗雷:现场评估人员没有评估资格 说到现场评估人员,也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才行,不能是随便一个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就能进行现场评估的。 律师排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根据此条规定,开展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以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在房屋进行评估时候,应该要求评估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否则可以拒绝被评估。 以上三个雷区是在房屋评估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不小心踩雷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拿到一份非常不合理的评估报告。因此,面对强势的拆迁方,被拆迁户一定要学会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有关部门查处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一、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价格 很多时候,被拆迁人在拿到拆迁评估报告时经常有这样的错觉,总觉得评估报告上体现出来的价值和自己心里的预期有比较大的差距。其实,在征地拆迁中,评估公司有意压低评估价格的事情并不少见。地方上的评估公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构也难让人满意。 如何避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我们面临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合理评估自己房屋的价值,做到心里有数。建议多查些资料,向房产机构做一下评估。不被征收方的套路陷阱所欺骗。如果评估不合理,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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