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行为保全有三个适用条件:
 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如果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进一步扩大;
 3、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必要时人民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1、在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离小孩出境;
 2、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制止一方实施有碍安宁或安全的行为,如,噪音、采光、违建等;
 3、在环保案件中的环境污染或危害行为,如,排毒、排污、排气等;
 4、在劳动纠纷中维持劳动关系、暂时不得解聘或裁员的决定;
 5、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裁定允许股东查账、暂停股权转让、公开表决记录等;
 6、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公开、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
 7、以及其他不能满足适用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而可以适用保全行为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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