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从什么时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释义 | 自然人从出生时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因为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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