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企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其它文件: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原件)、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4、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 5、审批合同、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1、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二、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要求 1、所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室(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住宅是不能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的。 2、注册地址必须有房产证,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若租赁办公室作为注册地址,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房东为外籍人士,房屋租赁合同还需做公证。 4、与外资代表处注册地址要求为涉外办公楼不同,外资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普通的商用办公室。 5、外资公司申请登记时,因提供的是办公室的房产证复印件,还需要提供房产证颁发部门(当地的房产局)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