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关于宅基地确权,本质上是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房的归属权,确定到具体的用户身上,并以此作为未来宅基地动迁及纠纷的处理依据。一般情况下,国家拒绝确权的宅基地主要有3类:其一,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存在“农转用”情况的宅基地,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占用耕地建房;其二,城镇户口人员,在农村私自购买的宅基地;其三,违反“一户一宅”要求,存在“有宅无户”情况的宅基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户和宅基地是一一对等关系,一个户口只能对应一处宅基地。因此,对于无法确定归属人的宅基地,即“有宅无户”,将会被拆除,更不能进行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