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私募基金不托管条款怎么办? 市场上说的监管、保管、存管,基本都是托管的范畴。私募产品的托管要求比公募基金宽松,托管合同可能并无资金监管功能。而即使确有资金监管条款,由于银行仅负有“形式有效性”的审查义务(银行对托管账户的划款指令是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核’,也就是说,银行没有能力,也没有责任对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作尽调,只要文本齐备就可以),所以仍有被蓄意挪用的风险。私募基金的托管情况则分两种。一种是以场内产品为主的私募,一直通过信托等“阳光私募”通道,相应的托管、清算亦由通道方承担,由于要核算净值并定期公布,托管程序较严格;另一种是以未上市公司股权、债权、收益权为投资对象的私募,不需要核算净值收益率,较少作托管。 若基金产品没有托管,需由全体基金投资者及管理人签署无托管协议(“无托管协议”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以及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