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震国家会有补偿吗 |
释义 | 有的。地震后的补偿标准为: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发放补助所需资金,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实行按月发放等。 一、地震之后国家会给补助么 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以下规定: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协调进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3、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安排。 4、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救助工作。 6、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对受灾人员进行安置。 7、受灾地区人民政府采取就地安置措施时,应当选择交通便利,方便日常生活的地方,并尽可能远离发生自然灾害的区域。 8、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9、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10、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综上可知,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的义务。 二、地震逃生必备法则 1、在国际通用的逃生原则里,蹲下、掩护、抓牢,是三项基本原则,最高效率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 2、地震发生时是猛烈的,这时候是最危险的,不要尝试强行逃出房间或者返回房屋抢救财物。 3、地震的晃动是有规律的,先躲在安全地带,待晃动减少时再迅速向安全地带转移,不要整理财物。安全地带包括床、桌下、墙角、厕所、坚固的物品下等。 4、在高层建筑时,地震来临千万不要乘坐电梯,因为建筑物晃动,电梯发生位移,处于非正常状态运行,很可能停止运行,导致更危险的场景。 5、地震来临时这几个地方是千万不能躲的,房梁下、窗户旁,因为房屋晃动,房梁很可能倾倒,窗户旁没有支撑物,玻璃可能导致伤害人。 6、灾难来临时要保持冷静,寻找最佳有利方案保证自己的安全。不要抢救财物,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再帮助其他人。 三、怎样识别地震异常? 大量震例表明,地震来临前都会出现一些异常反应,主要表现在: 1、地下水异常。大地震发生前,井、泉水位有上升下降、翻花、打旋、冒气泡、翻砂、漂油花、发浑、变色、变味、升温、喷水柱等现象。 2、动物异常。一是穴居动物(如蛇、老鼠):冬眠期间大量出洞,成群结队,惊叫、惊慌,或呆痴不怕人,情绪烦躁。二是水栖动物(如鱼类青蛙):浮于水面、翻腾跳跃、打旋、昏迷不支。三是地面动物(如马、牛、猪、狗):不进窝圈、闹圈、越栏外逃、不听主人使唤、怪叫、惶恐不安、萎靡不振、卧地不起等。四是飞禽动物(如鸡、鸭、鸽子、鸟类、昆虫):惊飞、惊叫、不进窝、不回巢,或在笼子乱飞乱撞。 3、大地震前的植物异常。某些植物一反常态,提前发芽开花或开二次花,结二茬果,有的在冬季发芽。 4、大地震前的气候异常。震前气候异常表现突出。如:冬季气候突然变暖,植物发芽;炎热季节突然转冷下冰雹,冷热反常。 5、地光。地光是地震发生前,在震中区或其附近地区天空出现的不同颜色的闪光现象。地光的出现往往预示着地震马上就要发生。地光的形状有带状光、条状光、片状光、球状光、火状光、柱状光等。地光的颜色有红、蓝、白、黄、橙、绿等色,还有银蓝色、白紫色、绿青色等复合光。 6、地声。地震之前的紧急警报。地声一般出现在震前几分钟、几小时、几天,震前数分钟出现的居多。地声类似坦克轰响声、闷雷声、炮声、撕布声、碾子滚动声或狂风呼啸声。根据地声传来方向,可判断震中方向。 7、震前的电磁波现象。地下岩石在破裂时,大地的电磁场会突然发生急剧变化,产生突变的电磁波。其宏观表现为:收音机的正常播音消失,发出刺耳的杂音;收看的电视机突然没有音像,出现雪花点和不规则波纹,伴以“啪啪”等杂音;闲放置的或未打开关的日光灯管在无电流通过时突然发光。这些都是因瞬间突变的电磁波干扰而出现的现象。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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