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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噪音扰民处置规范
释义
    1、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寻找噪音来源,正确区分噪声的类别,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其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2、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噪音扰民行为,要进行耐心劝说,督促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或者消除噪音。
    3、对于劝说、制止无效的,当场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其改正。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围群众证言,对噪音源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要请环保部门进行检测。
    4、对于经警告无效的,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噪音扰民的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白元以下罚款;
    2、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旦是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轻微的污染环境的情况,这种情况一直有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3、以前,经常把一些噪音绕民大额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依靠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去解决这些问题,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学生的考场的周围、小区的周边、公园等一些场所,经常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这种规定,将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人们优美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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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4: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