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主持,院长不在时,由党总支书记召集主持,两人均不在时,不得召开联席会议。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部务会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二条 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