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二氧化硫超标处罚标准 |
释义 | 根据《食品安全法》,违反法律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罚款等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包括生产含有有害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对于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将受到处罚。新品种的食品相关产品需通过安全性评估,否则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吊销许可证。此外,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罚。对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也将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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