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同一种合同吗? |
释义 | 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保监会要求明确区分。保险代理合同可通过约定或法定方式解除。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可同时存在,但需考虑个人档案和社保情况。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两个以上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业务。 法律分析 一、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同一种合同吗? 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是同一种合同。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保险代理合同怎么解除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项发生时,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动解除合同。 三、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可以同时存在吗 可以。与保险公司只是代理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所以可以与别的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不过最好看看自己的档案和社保等情况,因为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建立的代理关系也不像法律中的代理概念那么单纯,有时候也给代理人交社保,这样的话就无法与别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结语 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保监会要求在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确不属于劳动合同,并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员工管理制度。保险代理合同可通过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方式终止。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可以同时存在,但需注意个人档案和社保情况,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需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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