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大学生在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大学生在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