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户口办理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入户北京的条件: 1、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3、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 4、劳模入户北京:在北京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 5、北京积分落户办理条件; 6、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办理条件; 7、北京夫妻投靠入户 老人投子女 子女投靠父母入农户; 8、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9、子女随父亲入北京户口办理条件; 10、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11、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12、北京寄养未成年人户口办理条件; 13、随军家属在京落户办理条件; 14、北京退兵在京入户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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