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首先要判断重复发放的土地证是否对应的是同一块土地,如果不是,那么就可以通过换发不动产证,让重复的土地证对应到相应的土地上。如果重复发放的土地证对应的同一块土地,那么要通过国土局的档案判断当时发放土地证的情况。如果确认重复发放,那么要在和土地证持有人沟通后将其中一本证证书收回做土地所有权的注销处理。另外的一本土地证,应该安排测绘人员进行实地的测量,取得土地坐标,在不动产权籍中落宗,形成新的不动产单元号。利用新的不动产单元号,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土地所有权的首次登记业务。根据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完成后,发放新的不动产权证,收回老的土地证。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