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08年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的自建房怎么补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所谓违法建筑就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房屋。这种认识本身就是片面的。 事实上,“违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仅指违反城乡规划的房屋,更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河道行洪、航空安全、自然保护等诸多领域法律法规的房屋。所违的法,可不单单指一个《城乡规划法》。 这样一来被拆迁人就不难明白了,即便涉案房屋建造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城乡规划法》管不着它,但仍有其他法律法规能够管得到。违反了,仍然构成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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