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废品站店主明知是赃物并加以收购,涉嫌构成收购赃物罪,不清楚的情形下不构成违法行为。 一、企业兼并的方式有: 1.整体收购目标公司。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 2.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 3.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 二、企业并购中的风险有: 企业并购中的风险是指并购过程中由于对应该支付的价格、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方面运作不合理而导致的风险,主要风险形式如下: 1.估价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处于发展阶段,在评估的技术或手段上尚不成熟,这种误差可能更加明显。此外,资产评估部门也有可能在多方干预或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 2.融资与支付风险。一般而言,并购行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企业无论选择哪种融资途径,都存在着一定的融资风险,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收购活动后,资本结构恶化,负债比例过高,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 三、怎么处理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二是明知的程度。 3、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