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因素确定保费。既往病史和ICD10编码可作为风险因素之一影响保费。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告知被保险人有关风险因素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因素调整保险费率或者保险金额。”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告知被保险人有关风险因素的情况。” 3.《医疗保险疾病分类与诊断名编码(ICD-10)》:“ICD-10编码是我国医疗保险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用于确定医疗费用及诊断结果等方面。” 因此,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和ICD10编码可以影响重疾险的保费,而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告知被保险人有关风险因素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