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名和开除党籍的性质一样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党员除名和开除的区别主要是概念不同、性质不同,适用情形不同。一、二者的概念不同,党内除名是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党员开除即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二、二者的性质不同,党员除名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执行党的纪律,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来代替。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开除党籍是对党员作出的一种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三、二者的适用情形不同,党员除名的情形:1、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2、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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