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
释义 | 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含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广合同义务的合同。 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一、案例分享 2006年10月,被告邓某向第三人黄某购买毛竹欠下货款74000元,同年12月,被告为支付第三人的到期货款,遂找到原告戴某与其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用其待售的房屋折价代为被告清偿欠第三人的货款74000元。2007年2月,原告按约向第三人以房折价清偿了货款,并办理了相关房屋买卖产权登记手续。2007年5月15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房款,被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07年12月20日前给付房款74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迫于无奈遂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追偿权极类似于担保人行使的担保追偿权。原告严格按照与被告的约定,履行了对第三人的义务,原告履行行为即为完成,此时,原告有权依据其与被告的约定请求被告履行约定义务,可以说,原告的请求权与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极其符合的,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行使的担保追偿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由法院依据上述案件案由确定原则自行确定。 二、第三人履行的定义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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