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受理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工作? |
释义 | 我国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2)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告知合议庭的人员组成。 (4)认真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追加当事人。 (6)交换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审前程序的运行情况,并不十分令人满意,主要表现为: 1、比较突出的是有关答辩状的问题,被告利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答辩状的漏洞,导制突击举证使诉讼拖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该问题得到缓解。 2、在审核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办案法官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办案法官自身法律修养和素质的提高。如果将审前程序的法官与审判法官分开来的话,更有利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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